《民法典》合同编专栏
“第一分编通则”的重大变化(七)
二十四、新增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通过对比可知,债务加入在法律实践(尤其是商事活动)中已经较为常见,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对此未作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则,弥补了法律漏洞。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2019〕254号文第23条的规定,债务加入人是公司的,应当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也就是应当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十五、新增债务清偿抵充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