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查调查实践看构建案件证据体系的有效路径

2022-09-03 14:36:38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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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审查调查的过程是一个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的过程。审查调查是手段,证明是目的,一切审查调查措施、方法和谋略都是围绕证明这一目的进行,审查调查的核心工作就是构建全案的证据体系,完成证明任务。

从审查调查工作实践来看,“主观性证据客观化,客观性证据合法化”是构建案件证据体系的有效路径。

主观性证据客观化

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由于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往往缺少现场性和可勘察性,决定了口供、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作用,但这往往容易导致“口供依赖”,忽略对客观性证据的全面调取。

主观性证据是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需要通过对人的审查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陈述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主观性证据的特点表现为变动有余而稳定不足,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等情况,影响案件办理,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

针对主观性证据的这些特点,在审查运用证据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应当注意,对收集到的每一件主观性证据不仅要彼此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而且应当尽可能针对该证据反映出的案件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结果、责任等要素收集、调取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证实或证否。

如:对于被审查调查人在出国(境)、住院、参会、出差、培训、旅游、婚丧嫁娶、儿女升学等特定事由期间收受贿赂的,应当调取被审查调查人出行记录、出入境记录、住院病历、会议文件、住宿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予以证明,防止出现反向证据,对案件事实造成颠覆性影响;

对于谋利事项,应当调取被审查调查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职文件,避免被审查调查人交代的谋利事项时间与其相应履职时间矛盾,导致待证事实不能成立。同时,笔录中如果涉及相关书证的确认,应将该书证复印件附在相应笔录之后,并由被审查调查人或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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