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或单位澄清正名工作,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澄清正名,是指对经过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为受到不实举报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干部或单位(以下称“被举报对象”),通过规定程序、采取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澄清是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不实举报,一般是指结论为不属实、没有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或事实存在但并不违规违纪的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澄清正名:
(一)对反映问题经核查确属举报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排除,组织上未作出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实举报结论的;
(三)在信访初核、巡视巡察和案件审查调查等工作过程中,因对相关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在所在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四条澄清正名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澄清正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配合。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第五条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澄清正名,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澄清正名可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
组织研判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室、处(科)调查核实并认定为不实举报后,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正名的,在征得被举报对象同意后,应当及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建议。
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被举报对象认为不实举报给本单位或本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正名的,可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澄清正名申请。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不实举报的主要内容、正名诉求等。
(二)受理。对有关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或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