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问责办法

2022-09-03 14:36:41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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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从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着力解决我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做到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第五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严肃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六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变异走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机械式地贯彻落实,导致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能落地见效的;

(二)奉行地方和部门利益至上,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三)有其他应予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政绩观出现偏差,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好高骛远提不切实际的目标,热衷于搞“盆景”、造“典型”、出“经验”,或者把精力放在材料美化上,搞“材料出政绩”的;

(二)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追求轰动效应,不重实效重包装,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

(三)不惜执政成本、不顾群众意愿,违背发展规律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的;

(四)有其他应予问责情形的。

第八条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搪塞、冷硬横推,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的;

(二)落实惠民利民政策缩水走样,机械执行、死板操作,好事办不好甚至与民争利的;

(三)有其他应予问责情形的。

第九条不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缺乏服务意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办事流程不公开,不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政务服务热线不畅通,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审批事项该放不放,放小不放大、明放暗不放,甚至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或者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一放了之的;

(四)指定、默许中介机构、营利性组织垄断经营、服务和收费,搞借权营生的;

(五)有其他应予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影响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招商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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