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区级“田长制”工作,形成统筹组织、分工负责、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局面,稳定黑土耕地数量,提升黑土耕地质量,改善黑土耕地生态,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基础,根据《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21]xx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字[2021]xx号),《中共大xx区委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x[2022]x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区级田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牵头制定全区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各乡(镇)和区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问责等职责。
第三条设置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区级田长确定的事项。
区“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区“田长制”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区“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区级田长和区“田长制”办公室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联络人。
各成员单位责任人、联络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区“田长制”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规则
第五条召开会议。统一部署、协调落实“田长制”重点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区级田长会议,由区级田长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