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人大党组成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各委室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安排本委室工作人员列席。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始得召开。
第六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取得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办公室拟定,常委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召开主任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法令;传达、贯彻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的重要文件及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和旁听人员。
(三)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订。
(四)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时间、地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