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工作纪律兜底条款“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2022-09-03 14:36:45 130
联系客服提示-笔宝写作文库

对违反工作纪律兜底条款“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违反工作纪律案件往往是基层纪检工作者接触最多、办的最多的案子,尤其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是经常运用的条款。但是133条适用的主体范围争议不断,存在着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之分野。诚如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但经验往往由逻辑所构造”。对此,笔者从体系解释与条款适用位阶原则试图有新的理解。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纪工作实务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党员干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职岗位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问题线索,尤其是人大、行政、政协机关党员及农村党员,在无具体相对应适用违反工作纪律条款的情形下,能否穷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之规定?对此,该兜底条款的适用一直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分野。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如果喜欢本篇内容,请赞赏鼓励哦!
尚未有人赏赞,赶紧来一个吧
查看更多>>
请选择打赏类型
¥0.01
¥1
¥365
¥188
¥99.99
¥66.6
¥52
¥6.66
¥6
赏赞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对违反工作纪律兜底条款“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链接地址:http://www.bbxzwk.vip//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30928.html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