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及市委《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按照“三转”要求,不分管被监督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专司监督职责。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是被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重点岗位的科级干部。
第五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履行纪检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又要履行监察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纪委监委授权,可以使用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第七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市纪委监委的工作体制,原则上参照市纪委监委机关室部的工作体制运行。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沟通和协调,依靠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工作,形成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之间既相互尊重,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十条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时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中,是否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否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三)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等问题;是否存在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观念,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整治“四风”问题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转变作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否有反弹复燃现象;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只作批示不抓落实等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党规党纪执行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是否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是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否严格执行省市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
(六)廉洁自律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否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是否坚守道德操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存在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是否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积极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九)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在被监督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
(十)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监督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深入排查被监督单位廉政风险点,对被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其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市纪委监委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提供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协助市纪委监委领导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三)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会、研究“三重一大”及巡察动员会、反馈会等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
(四)听取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与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六)结合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实际,对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深度发现问题,精准掌握线索;对市纪委监委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被监督单位特点进行细化和深化,有针对性的抓好落实。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等,经市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财务账目、人事档案资料;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下属、直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应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被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九)建立被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政档案。就被监督单位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组织进行廉政考试和廉政谈话。
(十)配合市委巡察组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巡察,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市委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查处市委巡察组移交的被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
(十一)可以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履职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十二)根据需要,在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情况。
(十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在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报告:
(一)被监督单位发生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三)对被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
(四)市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职责: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被监督单位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及时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或市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
(三)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事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要向市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汇报。
(四)每年市纪委全会后,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协调被监督单位,及时召开被监督单位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会议邀请市纪委监委协管或分管领导参加。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会议,进行述责述廉,安排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对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
(五)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由被监督单位党组织组织实施,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述责述廉由被监督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会议要分别对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领导体制。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授权,受理和审查被监督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问题。上述人员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市监委指定县市区监委办理。
第十五条信访受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归口受理被监督单位下属、直属单位中科级及以下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转来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登记后按规定转有权处理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