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审理如何“挑刺找茬”,找出问题如何“填坑”?审理人员的葵花宝典。
提前介入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提高查办公职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效,在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前,审查调查部门邀请审理部门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提出建议的一项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明确提前介入审理的程序、条件和工作要求。这些制度设计为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审理人员如何在短时间内,尽快熟悉案情、吃透案情、准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则需要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中一点一滴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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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审理发现问题的五种方法
方法一:证据类型法,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查找问题。
此种方法多适用于一人一罪的案件。首先对审查调查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对不同证据类型常见易见问题列出清单,对照清单逐一查找。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常见问题:首次讯问笔录未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未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记录告知被讯问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被讯问人未签名;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填写有误或存在矛盾。
2.证人证言常见问题:询问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未在笔录中记明;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3.物证、书证常见问题:搜查、提取物证书证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未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放地点,无复制时间,无提供人、调取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常见问题:没有提供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质,资质已失效或者资质不符合规定,鉴定意见未告知被调查人。
方法二:问题分类法,即按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取证是否规范、定性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恰当,分类查找问题。
此种方法多适用于事实复杂、涉及多人、多罪名且事实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时要主动与审查调查部门办案人员沟通,问清楚哪些问题需要审理人员重点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
比如,某省管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决定将国有土地出让金返还给特定关系人。审查调查部门明确要求审理人员将该行为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作为审理重点和难点。审理提前介入首先解决事实定性问题。在确定行为定性后,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审查需要哪些证据,在卷有哪些证据,还缺什么证据,在卷证据取证是否规范。重点、难点问题审理完后,在从办案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查找问题。
有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办案手续未入卷,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要求补充采取留置措施的相关手续。按类查找问题,可避免重点、难点问题发现了,对一些程序、手续类问题,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影响案件质量。
方法三:注释标记法,即在审理案件材料过程中对重要的证据材料、有疑问的证据或者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夹上纸条标上注释,以便自己阅看和审查调查部门修改完善。
比如,个别调查人员从事调查取证工作比较多,在讯问人、询问人、搜查人、书证、物证提取人处签字比较多,应当重点标注核查是否存在同一时段、同一调查人员在不同地点从事不同取证工作。
审理提前介入纪委监委机查办某省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也发现了同一时段,同一调查人员在不同地点询问不同证人的问题。对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书证不一致的地方要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