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八种“谈话”的概念解释

2022-09-03 14:36:50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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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中,关于谈话的概念较多,如谈心谈话、提醒谈话、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审查谈话等。无论是法言法语,还是纪言纪语,每个概念都意味着特定的内涵、外延,表征着特定的程序和后果,因此,概念不可混用。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及适用,应加强学习,准确适用。

一、谈心谈话。《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这里的谈心谈话,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式的谈话。根据规定,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员、干部提出的约谈。

二、提醒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根据上述规定,所谓提醒谈话,是指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由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的谈话。

三、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从上述规定看,这里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所规定的“谈话函询”在概念、工作程序上均较为接近,是核实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方式之一。

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初核后,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里的“谈话提醒”,则是一种作出组织处理、进行处置的方式。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谈话函询。《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的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工作中一种线索处置方式和程序,且谈话、函询可以分别适用。

五、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诫勉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由此可见,诫勉谈话适用于有违纪问题但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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