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

2022-09-22 09:03:52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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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和修改背景

(一)立法背景。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法,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法令,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

(二)修改背景。《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强烈需求,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由于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实际工作中还面临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政府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二是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提出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等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要求;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这些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安全生产法》,使之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也需要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进一步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修改过程。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进行修正: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014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比较完整、全面的修改,修改幅度较大,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

2021年,《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补短板、强弱项,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升到法律;对以往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没有原则规定的,进行补充完善;对以往措施不力,或者处罚手段单一的,进行强化,重点要解决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加大关闭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二)总体思路

1.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制定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应对。吸取事故教训,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需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加大违法行为成本。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单位,保障守法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安全发展。

5.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重点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二是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着力解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四是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晰安全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依法解决科学合理问责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法》宣贯重点和宣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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