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2022-10-20 09:03:52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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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XX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及《中共XX县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高举旗帜、向党中央看齐。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增进群众感情,顺应群众期待,切实肩负民生之责,深入实施民生工程,让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聚焦奋力推动高质量超常规发展,为X兴X再上新台阶、加快建设中国X西部现代化强市作出贡献。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委常委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县委县政府六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持续用力正风肃纪,保持惩贪治腐高压态势,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决策咨询、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

1、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县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召开县委全委会、县委其他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对拟提请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3、审议县委重要文件和县委常委代表县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县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全委会和市委专题报告1次党建工作情况;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5、每年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业园区党工委工作汇报,听取乡镇党委书记、县委各部委、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7、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业园区党工委和各乡镇党委、县委部委、县级部门党组(党委)、人民团体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8、定期召开议军会议,对党管武装、国防动员、民兵预备役建设、双拥共建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委报告。

(二)重大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

1、关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方面,研究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研究决定政府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变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或投资概算超批复的项目。

2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研究决定全县财政年度收支计划和增长计划,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包含1000万元以上财政总预备费安排的应急救灾防灾、重大政策支出等);研究决定县财政已纳入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安排的单项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重大民生、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大项目;研究决定县本级财力存量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预算项目;研究决定单项金额1000万元以上上级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单位)安排的项目;研究决定纳入部门预算中使用基金预算支出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研究单项金额1000万元以上重大国有资产(各类债权、债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的处置方案;研究决定借入借出的财政性资金;研究决定其他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资金;研究决定预算外500万元以上的资金审批方案;研究决定国有资本运营及重大融资事项。

3关于招商引资项目方面,研究决定投资规模大、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一产类招商引资项目或总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二产、三产类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决定经测算需县财政支付的扶持政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决定扶持金额占总投资额比例超过20%且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决定拟建设用地总面积超过100亩的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决定具备可行性但风险较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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