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三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
第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九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十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或在本制度所规定授予的权限内,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