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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隐性债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出科学部署。化解隐性债务存量、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是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升财政操作空间、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之举。
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隐性债务多以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债,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式出现。
隐性债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隐蔽性。由于举债方式不规范,因此这类债务往往未被列入政府的正式预算和债务报告,而是分散于不同的融资主体和合同项目中。隐性债务的统计口径不一、信息披露不足,各主体间的债务数据难以整合。这种隐蔽性使其容易被忽视或低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加剧了地方财政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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