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制度汇编

2022-11-02 09:03:52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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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制度汇编

 

目录

1.xx县交通运输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4

2.xx县交通运输局软件日常使用管理规定7

3.xx县交通运输局软件配置管理规定9

4.xx县交通运输局软件台账管理规定11

5.xx县交通运输局软件安装维护管理规定14

 


软件正版化制度汇编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职责,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推进责任落实到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人员组成

1.局主要领导担任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局分管领导、局纪检组长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3.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工作职责

I.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措施、考核评议、年度报告等工作。

2.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导并督促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部门贯彻落实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制定软件配置标准。

2)制定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

3)开展年度软件使用情况检查。

4)编制年度软件采购预算。

5)开展年度软件采购工作。

6)开展软件安装、卸载、升级和维护工作。

7)建立并维护软件使用管理台账。

8)开展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和培训。

9)开展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

10)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总结工作。

11)开展软件使用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软件使用部门职责

软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局办公室、财务室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人员职责

工作人员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四、责任追究部门

没有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存在工作人员使用盗版软件的,一经发现,取消该部门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工作人员违反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私自安装或卸载软件的,一经发现,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xx县交通运输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省市县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文件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五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股室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六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八条每年对股室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局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十条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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