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密的法律标尺解决“执行难”
执行工作被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其意义在于确保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正是依靠这一环节,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才能得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及时实现。然而,“执行难”长期以来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规范司法拍卖、采取联合信用惩戒等举措,有力破解了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难题。但这些多为民事执行的政策措施,对一些被执行人的震慑依然不足,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和诚信底线。因此,需要进一步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严厉性,持续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对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拒执罪)作出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具体范围有多大?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何为“情节严重”?有哪些特殊情况需特别关注?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的适用进行了细化。但针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犯罪现状,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晰法律标准,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对惩治“老赖”、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覆盖、统一尺度。“执行难”直接表现为执行依据“兑现难”。对不同种类的执行依据的认定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执行难”的解决范围。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部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承认和予以执行的我国港澳台地区作出的法律文书、国外作出的法律文书。有人认为,单从罪名的字面上看,拒执罪针对的仅仅是判决、裁定,若拒不履行的是判决、裁定外的其他执行依据,就不构成拒执罪。这一观点是有偏差的,也是导致实践中拒执罪适用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此次《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对构成拒执罪的前提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所有对抗执行依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可能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