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2025-02-11 07:03:52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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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往来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往来单位、个人及业务关系设立备查账,主要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两类。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预收款、应缴款、借入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章 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往来款项清理机制,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要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经办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对各类应收款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责任到人。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应依规履行借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催收责任人。

第九条 各单位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第十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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