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25-02-14 07:03:52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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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下列非住宅房屋应当确定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一)依法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并由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

(二)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三)征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

(四)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范围内,依法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五)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确定由各级政府管理的房屋;

(六)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中由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

(七)划拨用地上,依法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由党政机关使用的其他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其他房屋。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五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建立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投资安排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四)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核查办公用房使用标准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检查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房屋管理、安全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

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区参照市级规定确定。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区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区自行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由于转制等历史原因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使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将权属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法律法规确定。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一房一档的原则,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加强档案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照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房屋征收或者土地整理储备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应当以房屋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安置所得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补偿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以满足基本办公需要为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饭店、酒店办公。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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