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职责任务清单(含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2024版)

2025-03-04 07:03:52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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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09 作者: 2648

 

 

 

 

 

 

 

〔共涉及7个类别183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基层党建27项、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3项、村(社区)建设12项、综合治理(综合执法)51项、公共服务26项、综合保障13项〕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一、基层党建(27项)

1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2

负责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县(区):党委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抓乡促村,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确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制定帮扶措施;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整顿工作督导。

乡镇(街道):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在农村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3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县(区):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进行批复和备案。

乡镇(街道):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法定

职责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县(区):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乡镇(街道):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定

5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深化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

乡镇(街道):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

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乡镇(街道):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法定

7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乡镇党委按期换届,就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复。

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8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党支部运转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补助。

乡镇(街道):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落实制度“下墙成册”。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法定

9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指导乡镇(街道)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才工作考核。

乡镇(街道):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承办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0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1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2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受理举报、申诉、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乡镇(街道):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法定

13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县(区):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乡镇(街道):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4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县(区):党委负责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乡镇(街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工)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法定

15

负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6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法定

17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县(区):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创建文明城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负责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申报、复查工作;制定志愿服务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复查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承办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8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县(区):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承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开展等工作,落实工作调度、活动调研、考核评估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工作。

乡镇(街道):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成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开展各项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2.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印发):“三、主要任务1.建立组织。县(市、区)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负责文明实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规划、教材编写、人员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表彰嘉许、权益保障工作,依托各种平台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实践活动。……乡镇(街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推动村(社区)文明实践活动常态化。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分中心主任。”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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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19

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县(区):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乡镇(街道):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颁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20

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县(区):人大机关负责指导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届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21

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县(区):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3.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2021年印发):“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巩固健全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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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负责工会建设,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做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齐鲁工匠”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县(区):工会机关负责加强县级工会自身建设,制订组织建设任务,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模范”“齐鲁工匠”评选活动;建立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救助措施落实。

乡镇(街道):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设“职工之家”;按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齐鲁工匠”并向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2.《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通过)第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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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维护、服务等工作。

县(区):团委机关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青年权益维护及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社区)级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3.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青发〔2020〕12号)全文。

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全文。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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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县(区):残联机关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

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服务。加大对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2.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3.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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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县(区):妇联机关指导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广泛联系团体会员,指导基层妇女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乡镇(街道):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2.《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或本村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乡镇妇联应指导所辖村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四)加强乡镇妇联、村妇联自身建设,指导和规范在农村灵活设置各类妇女组织,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提升妇联干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能力。”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十、二十条。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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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区):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法定

27

负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

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法定

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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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28

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镇规划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指导乡镇编制乡规划、镇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乡镇(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和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处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交办批准、联动响应和委托执法、服务管理事项下放、优化和保障公共服务以及考核等制度。”(下同)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2.省委 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2019年印发):“二、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一)建立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构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二)明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纳入中心城区统筹规划。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乡镇,单独或合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报市、县(市)政府审批。(四)实现详细规划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在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各地应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村庄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报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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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29

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乡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

乡镇(街道):乡镇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7号)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

30

负责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县(区):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审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8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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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31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规划布局、管理服务等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定

32

负责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和技术指导。

乡镇(街道):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配合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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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33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养护、绿化及相关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街道):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及公路绿化等相关工作。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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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34

负责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县(区):环卫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等分工负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乡镇(街道):负责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划定责任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18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意见》(2014年印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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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35

负责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二十四)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并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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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法定

37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供水设施维护等。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规字〔2019〕8号):“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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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38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保护和管理。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第三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法定

39

配合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审核批准乡镇(街道)提交的危房改造申请,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村级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承办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0

配合做好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摊点无证无照经营、城市规划区内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街道):对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18号)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法定

41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区):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听取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建议。

乡镇(街道):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2

配合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各乡镇(街道)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乡镇(街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3

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大气、噪声、危废固废、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8.《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9.《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10.《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12.《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4

配合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县(区):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配套完善环保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乡镇(街道):对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解决,按时上报。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法定

45

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区):林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6

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县(区):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乡镇(街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2.《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法定

47

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8

配合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编制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市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法定

三、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3项)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49

负责做好转变经济发展职能相关工作。

县(区):加强对乡镇(街道)经济职能转变的指导,加强赋权增能减负,取消对乡镇的“双招双引”考核,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1.省委办公厅《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施行):“(二)转变经济发展职能。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职能。把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2.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全域提升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施行):“2.推进街道赋权增能减负。以市为单位明确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的时间表,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取消。”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0

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县(区):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综合审批平台和“互联网+”的建设和管理。

乡镇(街道):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等工作,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初审、办理及相关帮办代办工作。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各级、各部门要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1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2.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2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58号):“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做到亲自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要事项。建立健全‘省级全面负责、市级协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

承办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3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法定

54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县(区):乡镇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批准,办理登记并核发证照。

乡镇(街道):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并做好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5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利、民政、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乡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备案管理,审计农村集体经济。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6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法定

57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审计机关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8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

乡镇(街道):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59

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乡镇(街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0年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法定

60

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并由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范围对争议做出裁决。

乡镇(街道):受理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1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街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2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执行情况。

乡镇(街道):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定

63

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工作,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村镇规划、生态农业建设、农村改厕防疫等工作,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村户用沼气。”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4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和规划、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省政府令277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四)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划片包联、责任到人制度,发挥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5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县(区):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外动物,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

乡镇(街道):组织收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及时进行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兽医等部门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法定

66

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县(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流浪犬、猫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7

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各项农业机械服务业,建立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服务。”第二十八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68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庄改厕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村庄改厕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0号):“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改厕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村庄改厕工作。”

承办

69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县(区):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分别制定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开展普查工作和常规统计调查。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指导监督村级开展普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法定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70

负责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游。

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协调争取相关扶持政策资金。

乡镇(街道):参与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并贯彻实施,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维护。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支持企业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工业旅游。”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法定

71

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

乡镇(街道):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非法占用、破坏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进行上报。

 

1.《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第三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承办

编号

具体事项

职责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72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核定上报工作、分配下达资金,并督促银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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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乡镇职责任务清单(含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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