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访谋利不可取寻衅滋事受严惩——资阳区违法信访案例剖析

2025-03-04 07:03:52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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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听到法官威严的宣判,信访人邓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肆意突破法律底线的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3年,为发展地方经济,邓某某所在的资阳区长春镇李家坪村多方筹集资金,规划修建“卫星组机耕道”村级公路,并与修路沿线被占地的九户村民(包括邓某某)协商了补偿事宜。邓某某同意补偿方案,并领取了补偿款。后来,邓某某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其农田被部分损毁,无法引水灌溉。遂从当年10月起,多次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其信访事项高度重视,自其上访始起,李家坪村委、长春镇政府、资阳区政府及市农业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多次组织协调,因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无理要求而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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