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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
指导乡镇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
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开展研 讨。制定学习方案和学习计划 ,组织全 乡 (镇)党员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认 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开展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 论宣讲和培训学习,在群众中开展形式 多样的理论宣讲活动和群众性主题宣 教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文。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全文。 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二十届一中全会有关文件 。
4.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 。
乡镇
组织部
宣传部
党校
2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 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 ,促进高质量 发展。
党委、政府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本部门高质量 发展的具体举措。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符合实际、能 推动本地高质量发展的举措 。按照县 委、县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制定的发展 规划,落实本乡镇发展各项措施 。在 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宣讲活动 和群众性主题宣教活动。
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一次 、二次全会有关文件。
乡镇
组织部
宣传部
党校
3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 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 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 党组织的决议。
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党中 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 党组织决议 。组织、宣 传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 展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宣 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和本级 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积极创先争 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组织 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 , 带领全体党员在思想上 、政治上、行 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充 分利用农村大喇叭 、微信群、微信公 众号、电子屏、宣传板、宣传栏等方 式开展宣传,形成立体化传播阵地。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党 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 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积极创先争优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
乡镇
组织部
宣传部
党校
4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确保 社会大局稳定 、促进社会 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安居 乐业。
政法委负责指导开展相 关工作。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 ,推进平安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 ,推动政法领域全面 深化改革 ,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深化 智能化建设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 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确保社会大 局稳定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 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 ,创造安全的 政治环境 、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正的 法治环境 、优质的服务环境 ,增强人 民群众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019年施行)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 ,推进平安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 ,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 ,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 深化智能化建设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 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 ,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 、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正的法治环境 、优质的服务环境 ,增 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 ,在乡镇(街道)党 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 ”
乡镇
政法委
5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 做好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建设等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开展 相关工作。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做好依法行 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 会议通过)“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创新执法体制 ,完善执法程序 ,推进综合执法 ,严 格执法责任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 ”
乡镇
司法局
6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法 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
导 ,负责组织协调 、督 促检查 ,研究解决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指导 、支持和帮 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1.《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8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号)第二十九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每 季度至少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明 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完善法治 宣传设施,依托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通过法律咨询服务 、法治文艺活动 、法治宣传专栏 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 、增强法治意识 ,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表达诉求 、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履行法 定义务。 ”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2021年实施)“五、 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一)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 (社区)建设。加大乡村(社区)普法 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培养工程 。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制度。开展面向 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建设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模范守法家庭 , 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 、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 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探索实行积分制 ,因地制宜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 、社区‘法律之家 ’ 等做法,打造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效阵地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 处化解综合机制 ,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深入开展‘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 建,加强动态管理 ,提高创建质量 ,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 基层落地生根 。 ”
乡镇
司法局
7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 ,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开展相关工作。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意识形态相 关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制。
内容涉密,职责相对清晰 ,不再明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
乡镇
宣传部
8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 ,联系党外 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
障;开展民主党派、党外 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 、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新的 社会阶层人士 、港澳台同 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 等统一战线工作。
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导 统一战线工作 ,组织协 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指导乡镇开展民主党派 、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 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 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 战线工作。
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 入重要工作职责 。将党外知识分子思 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做好 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 、意见收集 、活动联谊事宜 ,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与民主党派 、党外知识分子和 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新 的社会阶层人士 、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 、联络交流。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 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 、 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 ,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 ” 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 、侨眷就业给予照顾 ,提供
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 ”
乡镇
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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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 村党组织建设 , 以及其他 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 设;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 组织生活制度。
党委要发挥 “ 一线指挥 部 ”作用 ,坚持抓乡促 村 ,抓好各项工作的组 织实施 。组织部门指导 乡镇严格落实 “ 三会一 课 ”、党员领导干部双 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 度 ,制定“ 夺旗争星 ” 活动方案 ,做好指导和 考核工作 。确定软弱涣 散基层党组织 ,制定帮 扶措施; 加强对各乡镇 整顿工作督导。
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 ,提升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 ”和党员领导 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 ,全 面抓好“夺旗争星 ”活动开展 。严格 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 部署和要求 ,履行直接责任。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十八条:“党 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 ,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 ,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 、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 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 ,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四)加强乡镇 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第四十二条:“各级党 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 ,持续加强基本队伍 、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 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 ,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 ”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
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 ,提高‘三会一课 ’质量,落实谈心谈话 、民主评议党 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 ,完善重温入党誓词 、入党志愿书等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推 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 。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 ”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9年印发)“三、增强城市基层党建 整体效应(一)强化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 。逐级明确党建工作职责任务 ,市委抓好规划指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市、旗)委提出思路目标 ,具体指导推动 ,发挥‘一线指挥部 ’作用;街道党
(工)委抓好社区党建 ,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整合调动各类党建资源 ,强化‘龙头 ’带动;社区 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 ,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逐级健全党建联席会 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定期沟通、上下协同解决问题 。上一级党建联席会议应当吸收下一级党组织成员 参加,并强化对下一级党建联席会议的指导 。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负责人 ,可由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兼任 。 建立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调度通报 、动态管理、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 。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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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 事项; 调动或者指派下级 党组织的负责人。
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织 的成立 、撤销进行备案
。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 ,或是撤销党的原 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 ;对党组织负 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十三条:“凡 是成立党的新组织 ,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 ,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 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 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 ,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 ”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 ,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
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 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 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 ,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 、区域等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应当 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 ,也 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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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经济组织 、“两 新 ”组织党建工作 。实现 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济 组织 、“ 两新 ”组织党 建工作 。强化县级党委 统筹 ,县级制定发展壮 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 划或实施方案 ,对乡村 振兴重点村 、集体经济 薄弱村加强帮扶 ,拓宽 集体经济增收渠道。
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 、“ 两 新 ”组织党建工作 。组织党员 、群众 “ 一村一策 ”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措 施 ,全程跟踪抓好集体经济产业项 目 落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 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成立党组织 ,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 。 ”第十四条:“党的农 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 ,协调利益关系 ,组 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 ,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确保农民受益 。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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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组织部门指导乡镇落实 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做好代表联 络服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 》(2019年施行)第四条:“党代表大会代表 实行任期制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 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 ”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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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 工作 ,指导下级党组织换 届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乡 镇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 工作的统筹领导 ;督促 乡镇党委按期换届 ,就 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有关 事项进行审查批复。
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 ;指导 开展村党组织换届工作。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 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 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 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 ,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 、维护制度权 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
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 ,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 ,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 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 ,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 不超过1年。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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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 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监督和服务。
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员 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 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 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 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 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 星定级制度 ,深化党员
分类管理工作 。 组织 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 训。
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 ,监督党员干 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 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 ,壮大基层党 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 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 开展党员集 中培训、 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认真 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流动党员
的服务工作 ,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 助。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 ,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 流动党员管理 。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 )和 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全面领导乡镇 、村的 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 ”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抓好发展党员工
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 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 。关心党员思想 、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 ,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 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 、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流动党员的服 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施行)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 ’制度,对 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 1次主题党日 ,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 ,组织党员集中学习 、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次组织生活会 ,也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一般以党员大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 ”第十八条:“党支部 一般每年开展 1次民主评议党员 。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 ,党组织负 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第二十条:“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 中轮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学时。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 。 ”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 帮扶党员 。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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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承担党 员组 织 关 系转入转 出工 作 ,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 ,指导督 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施行)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 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 立党组织的党员 ,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 ,一般编入 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
或者外出学习 、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 ,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 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 。乡镇党委应 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 ,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 ”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全
文。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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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党建阵地建设和经费 保障工作。
组织 、财政部门负责协 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拨 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 党员活动经费 、服务群 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 资金和党费补助。
加强党建阵地建设 ,整合党群服务中 心功能,落实有关要求。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 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 、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 ,整乡 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应当包村联户 ,经常沉下去摸情况 、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 治建设摆在首位 ,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 ,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 ,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 作示范。 ”
乡镇
组织部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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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开展相关工作。
按照标准收缴所辖支部党员的党费 , 并统一缴纳至县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 户。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施行)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 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 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 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
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 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 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
乡镇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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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 清单,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制定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 ,明确落实措 施和推进步骤 ,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 想政治工作 。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 和体制制度优势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中国共产党第 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 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 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 ”
2.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职责相对清晰 ,不再明确。
乡镇
组织部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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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 习。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党委开展理论学习中心 组学习。
乡镇党委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落实理论 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 ,做 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划 >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 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 责任。 ”
乡镇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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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 ,组织协调 反腐败工作。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 相关工作。
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 执行情况,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推 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 、执纪、问责。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坚持实事求是 ,不 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 ,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 ,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 ,不准强迫命令; 坚持廉洁奉公 ,不准以权谋私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 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 ”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纪委派驻(派 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 问责工作 。 ”
4.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职责相对清晰 ,不再明确。
乡镇
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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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 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 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 涉嫌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 导乡镇纪委开展相关工 作。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检查和审查 本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及下属的各级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涉嫌违纪问题 。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修订)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本机关本 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 ”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 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
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 ”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施行)第七条:“(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 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 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 ”
乡镇
纪委监委
22
归口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 、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 举控告。乡镇党委负责受 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 导乡镇受理举报 、申诉 、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 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 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负责接收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 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 、 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 负责接收 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 、党 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 他处理的申诉 。对于受理的问题线
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并及时将涉 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 、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 、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开展谈话提 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 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号)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 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
乡镇
纪委监委
23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 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
议,按权限进行调查 、处 置。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 导县级监委派出监察机 构或者监察专员根据授 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 监督,提出监察意见; 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进行调查、处置。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 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及时上报 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号)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 职能的专责机关 ,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 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 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 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 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 、监察专员根据授
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处置。 ”
乡镇
纪委监委
24
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指导、支持和帮助。
民政等相关部门指导乡 镇开展相关工作。
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在不 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动员居民积极完成 人民政府依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 ”
乡镇
民政局
25
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换 届选举。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 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
负责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
2.《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0修正)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 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 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 ”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 ,成立居民委员选举委员会 ,由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 ”
乡镇
民政局
26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 销、范围调整 。民政部 门负责指导相关业务开 展。
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 、范围调整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由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设 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基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乡镇
民政局
27
做好农村干部队伍培养、 配备、管理、使用等工 作。
党委统一领导 ,组织、 农业农村、人社、教育 等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工 作。
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的通知》“(三十七)加强组织领 导。各级党委要将乡村人才振兴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 、组织部门指导 、党委 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把乡村人才振兴纳入人才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 、配备、管理、使用,将干部培养向乡村 振兴一线倾斜 ,选优配强涉农部门领导班子和市县分管乡村振兴的领导干部 ,注重提拔使用政治过硬 、实绩突 出的农村工作干部 。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人社局
教育局
乡镇
28
开展人才政策宣传 、培育 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 资源统计等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头 抓总职责,指导乡镇人 才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 乡镇人才工作考核。
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 ,细化实 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 ,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 ,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
示范引领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 。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 。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 ,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 ,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 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 ,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 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
组织部
乡镇
29
建立人才实训基地 ,培养 新型职业农民 ,打造现代 农业科技园 ,遴选推广农 民群众急需 、优质高效技 术等工作。
组织、农业农村、人社 、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指导乡镇建立实训 基地、科技园区,培养 农村实用人才和筛选适 用农技推广的人才。
负责具体实施 ,筛选基地、项目、挖 掘具有潜力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相 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二十五)加快 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 ,优先支持高水平农业高职院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 教育,采取校企合作 、政府划拨、整合资源等方式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涉农专业建设 、 开发技术研发平台 、开设特色工艺班 ,培养基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采取学制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 对农村“两后生 ”进行技能培训 。鼓励退役军人 、下岗职工、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留守妇女等报考高职院
校,可适当降低文化素质测试录取分数线 。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人社局
教育局
乡镇
30
培养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 才。
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负 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 组织实施。
负责筛选高素质农民队伍和家庭农场 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建立农 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加强对农民 合作社骨干的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四)培养高 素质农民队伍 。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 ,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 ,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
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 ,加强农民 在线教育培训 。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 、带动一片的农 村实用人才带头人 。(五)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 。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
养,完善项目支持、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对接市场等服务 。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加强对农民合作 社骨干的培训 。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 、农民合 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经理人 。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职称 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乡镇
31
培养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 才。
组织、农业农村、发改 、人社、财政等部门负 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 组织实施。
负责筛选有创业意愿和就业意愿人
才,联系相关单位或培训机构对本乡 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并给予一些创业 方面的政策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六)培育农 村创业创新带头人 。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 ,不断改善农村创业创新生态 ,稳妥引导金融机构 开发农村创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快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 ,组建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 。 ……(七)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育 。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效果 ,开展电商专家下乡活动 。……(八)培育乡村 工匠。挖掘培养乡村手工业者 、传统艺人,通过设立名师工作室 、大师传习所等 ,传承发展传统技艺……
(九)打造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 。实施劳务输出品牌计划 ,围绕地方特色劳务群体 ,建立技能培训体系和评价 体系,完善创业扶持 、品牌培育政策……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发展和改革局
人社局
财政局
乡镇
32
加快培养乡村公共服务人 才。
组织 、农业农村 、教育 、卫健 、文体广旅 、住 建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 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乡村公共服务人才进行汇总筛 查,对重点人群重点培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十)加强乡 村教师队伍建设 。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十一)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 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激励机制 ,落实职称晋升和倾斜政策 ,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 ……(十二)加 强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人才下乡服务 ,重点向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倾斜……(十三)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乡村本土建设人才培育工程 ,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和管理,培育修路工、水利员、改厕专家、农村住房建设辅导员等专业人员 ,提升农村环境治理 、基础设施及 农村住房建设管护水平 。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教育局
卫生健康局 文体广旅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乡镇
33
培养乡村治理人才。
组织部门负责牵头 ,各 相关部门配合并组织实 施。
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村 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 。实 施“一村一名大学生 ”培育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十四)加强 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十五)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 ……(十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 生 ’培育计划……(十七)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十九)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
组织部
乡镇
34
培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
组织、农业农村、工信 等部门负责牵头 ,各相 关部门配合深入挖掘各
类人才。
配合各领域人才的汇总和建立健全工 作机制 ,按需上报各领域人才队伍建 设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
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二十)培养 农业农村高科技领军人才 。加强优秀青年后备人才培养 ,突出服务基层导向……(二十一)培养农业农村科技 创新人才……(二十二)培养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才 。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重点培训年轻骨干农 技人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信息员队伍……(二十三)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工业信息科技局
乡镇
35
落实人才项目建设 ,完善 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 体系,通过多种形式选树 典型,给予表彰和政策扶 持。
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制定 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挖掘、筛选、推荐创新创业人才 项目,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配合项目相 关查询,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典 型带动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021年实施)“九、保障措施
(四十一)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建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农村 发展条件,提高农村生活便利化水平 ,吸引城乡人才留在农村 。通过优秀人才评选 、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 大赛等途径 ,每年选树一批乡村人才先进典型 ,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政策扶持 ,引导乡村人才增强力争上游 、 务农光荣的思想观念 。 ”
组织部
乡镇
36
组织召开人大代表会议及 人大代表选举 。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履行相关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指导 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领导乡镇选举委 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 届工作。
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 。负责组织召 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要求开展 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修正)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 员会受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 ”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 ”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第十 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 ”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 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 ”
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9号
)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
划;(五)讨论和决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 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十一)监督本级预算 、决算;(十二)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 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
乡镇
人大机关
37
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 人大代表会议及闭会期间 相关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指导 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督 促乡镇办理人大代表建 议。
开展人大代表会议及闭会期间相关工 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 、调研工 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第六次修正 )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每年 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 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 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2.《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9号
)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本届 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四)提出属于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各项决议 、决定草案;(五)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 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组织审议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八)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 、质询案、罢免案;(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 项。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履行下列 职责:(一)组织代表对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 告;(三)根据代表要求 ,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视察 ;(四)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根据代表要求 ,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五)安排代表围绕本地区群 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等活动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执法检查 、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 ,并向 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七)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八) 向本 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负责催办检查 ,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办理 情况的书面报告;(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开展测评工作;(十)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当选无效 ,并予以公告;(十一)组织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 ,采用多种形式 ,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的意见;(十二)组 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十三)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 ”
乡镇
人大机关
38
推进协商民主建设 ,建立 健全协商联动机制; 参与 所在县(市、区)政协换 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 推选工作。
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镇 协商民主建设。
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协商的联动机 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参与所 在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 ,做好 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018年修订)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 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 制定年度协商计划…… ”第二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 ,
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 、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 和检查活动 。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 、批评、建议的权利 。 ”第五十一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 , 由常务 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 ,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 、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 ,经本届地 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 ,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 ”
乡镇
政协机关
39
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 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 , 组织政协委员视察 、调研 、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 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 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 案。
政协机关指导乡镇落实 政协委员参与民主协商 活动,指导办理委员提 案工作,提高乡镇指导 村协调活动的能力和水 平。
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建立 完善政协委员联络站 ,做好委员联络 服务,协助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 、 调研等活动。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 会组织委员视察 、考察和调查 ,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通过建议案、提案、 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 ”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2019年印发)“(二十五)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 良好环境 。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 ,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 , 为委员行使权利 、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 。 ”
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印发)全文。
乡镇
政协机关
40
强化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 推进维权帮扶机制建设 , 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 质,切实履行好维护广大 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竭 诚服务职工群众 。积极开 展职工培训 、文体活动、 疫情慰问、送温暖等工
作。
县总工会负责加强县级 工会自身建设 ,制定组 织建设任务 ,指导乡镇 、村、企业建立健全工 会组织;建立困难劳模 和职工档案 ,督促帮扶 救助措施落实。
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广泛吸收职工入会; 加强职工思想政 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指导开 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建设“ 职工之家 ”;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 扶救助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 、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 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 、技术革新活动 ,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 和职工培训 ,组织职工开展文娱 、体育活动 。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 ,建立预算、决算 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
2.《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工 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 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 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指导开展集体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 ,开展困难职工帮扶 ,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 ”
乡镇
县总工会
41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 、团 员教育管理 、团干部队伍 建设以及维护青少年合法 权益、服务青少年发展 、 少先队等工作。
团县委负责指导乡镇团 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 理、团干部队伍建设以 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服务青少年发展 、少 先队等工作 。团县委负 责指导乡镇开展团员关 系接转相关工作。
负责团组织建设 ,指导村级团组织开 展团员教育管理 、团干部队伍建设以 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服务青少年 发展、少先队等工作 。具体负责基层 团员关系转入转出工作。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全文。
2.《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8号)第六 条:“ 团支部的成立 ,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 ,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 道) 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 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个 月。 ”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 ,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 ,积极运用现 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 ,充分发挥办公议事 、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 ”
3.《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的意见 >的通知》(中青发
〔2019〕2号)全文。
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中 青发〔2020〕12号)全文。
5.《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0〕13
号)全文。
6.《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文。
乡镇
团县委
42
做好团员关系转接工作。
团县委负责指导乡镇开 展团员关系接转相关工 作。
具体负责基层团员关系转入转出工 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全文。
乡镇
团县委
43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 促进妇女发展 ,加强家庭 家教家风建设 ,维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 ,开展服务 妇女儿童工作。
县妇联指导建立健全各 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
织,广泛联系团体会
员,指导基层妇女组织 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 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 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 建设等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 会决议,指导所辖村妇女组织开展妇 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
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 、促 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维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开展妇女儿童 阵地建设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 ”
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 人保护委员会 ,并行使下列职权:(五)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 ”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倾听妇女意见 ,反映妇女诉求 ,向各级国 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 ,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 助。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 、专兼职副主 席若干人,必要时可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 ”
5.《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妇字〔2021〕6号)第 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 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 ”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 ”
6.《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九、各级信访部门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组织应当认真接待因家庭暴力前来投诉的受害人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调
解,促使其及时、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救意识 ,积极主动地与有 关部门配合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乡镇
县妇联
44
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 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 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 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 的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 、财政 、 自然资源 、住 建 、林草 、卫生健康 、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 务公开工作。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 的组织和指导。
1.《中共中央办公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
17号)“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 。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 ,把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及时受理 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农村稳定 。 ”
2.《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 意见》(黑办发〔1998〕15号)“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 。村 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牵涉面广 ,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各尽其责 。组织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 、规划、指导、协调和检查,发挥好牵头作用 ,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组织部门侧 重抓好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并和人事部门共同搞好有关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民政部门侧重抓好村民代表选举 和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大会的组织 、制度建设;纪检监察部门侧重抓好检查督促 、违法违纪案件 的查处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制度建设 ;农业部门侧重抓好村级财务公开 、民主理财和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的指导、审计和监督;人事部门侧重抓好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 作,介入和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 ”
乡镇
民政局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司法局
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林业和草原局
卫生健康局
生态环境局
纪委监委
45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 发展理念,促进乡村振兴 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 对乡镇贯彻新发展理
念,强化经济发展职
能,推进共同富裕 ,加 强赋权增能减负等工作 的指导。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 落实中央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和省委十 二届九次全会要求 ,做好乡镇经济发 展规划,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 促进“一村一品 ”特色经济发展 ,实 施农民增收计划 ,实现乡镇经济高质 量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本行政 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 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 织的合法权益 。 ”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持续增加农民 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 ”
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 》全 文。
乡镇
财政局 教育局
工业信息科技局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卫生健康局
司法局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
公安局
民政局 计生协会
46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 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组织 乡镇抓好巩固脱贫攻坚 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 兴。
落实相关政策法规 ,做好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 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全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 ’工作的领导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 。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 ,形成城乡融 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 ”
3.其他依据内容涉密 ,职责相对清晰 ,不再明确。
乡镇
乡村振兴局
47
强化组织引领 ,推动乡村 党组织盘活资源 ,用好扶 持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立 村富民产业 ,发展壮大新 型农村集体经济。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或实施方案 ,对乡村振 兴重点村、集体经济薄 弱村加强帮扶 ,拓宽集 体经济增收渠道。
组织党员、群众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 措施,全程跟踪抓好集体经济产业项 目落地。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 ,根 据工作需要 ,可以成立党组织 ,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 。 ”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 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 ,协调利益关系 ,组织生产服务和 集体资源合理开发 ,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确保农民受益 。 ”
2.《中共黑龙江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 四、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
产业振兴…… ”
乡镇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 组织部
48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方案, 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 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
营商环境部门制定优化 营商环境具体工作措
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协调机制。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落 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
措,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建立协 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 ,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制定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 ,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各地区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围绕市场主体需求 ,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 措 …… ”
3.《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 》“(二十八)构建‘亲 ’‘清 ’新型政
商关系…… ”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乡镇
49
遵守执行“新官必须理旧 账 ”等各项规定 。构建亲 清政商关系 ,建立政企沟 通机制。
各职能部门统筹构建亲 清政商关系 ,构建立政 企沟通机制。
坚决执行“新官必须理旧账 ”,构建 亲清政商关系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 做好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 10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 ’,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 、商会意见建议 ,帮助 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统战部
乡镇
50
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 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
件,配合开展各项营商环 境监督工作。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案 件,依法按职责转办、 限时办结。
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部门转 办的投诉举报案件 ,并配合开展相关 工作。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 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 ,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 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 ”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乡镇
51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经济 普查、农业普查,及城乡 居民住户抽样调查 、县域 经济监测调查等经济社会 专项调查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人口 普查、经济普查、农业 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制定各项经济社会 专项调查计划并组织实 施,指导监督乡镇开展 普查、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经济普查、农业 普查,指导监督村开展普查工作 。组 织实施各项经济社会专项调查 ,指导 监督村开展调查工作 ,确保普查、调 查工作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 置统计工作岗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 ,实施统计调查 。 ”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 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 ,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经济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 民委 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农业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
5.《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 意见》(残联发〔2016〕9号)“三、更新内容 。以在全国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中持有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 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 ,以首次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涉及的残疾人基本状况 36项调 查指标和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11项调查指标为重要基础 ,将一年之内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的变动情况 、残疾 人享受基本服务的落实情况 、村(社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改进情况 、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变化情况等 动态收集、审核上传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履行统计职责 ,在统 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 ,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 、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 ,实施统计调查 。 ”
统计局
乡镇
52
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指导监督乡镇开展调查 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调查 ,指导监督村开展 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 作。 ”
自然资源局
乡镇
53
春播作物面积遥感调查 、 秋季粮食产量实割实测调 查、畜禽价格监测、畜牧 业规模调查等农业农村各 项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部门组织各乡镇和 行政村按时完成粮食种 植面积及产量 、畜牧业 畜禽价格及产量等调查 统计工作 。对全县数据 进行汇总、审核及报
送。
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村按时开展统计 调查工作,填报统计报表 。对各行政 村报送数据进行审核 、汇总。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气象局 黑龙 江省粮食局《关于支持配合黑龙江国家调查总队系统做好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黑调字〔2021〕
58号:"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的意义和重要性 ,为国家调查队系统高质 量高标准开展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各项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与保障 。"
统计局
乡镇
54
城乡月度劳动力就业和失 业人口情况调查。
统计部门负责乡镇 、社 区、农场调查员的培训 和指导,负责普查小区 调查数据的质量审核。
负责组织实施月度劳动力调查 ,及时 开展样本核实 、入户调查,确保准确 、按时完成调查表登记和上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 (国办发〔2004〕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 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领导 ,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 的顺利开展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 。要精心制订方案 ,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 ,确保 调查数据的质量 ,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 ”
统计局
乡镇
55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 规划。
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 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 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 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
自然资源局
东河乡 新城镇 梨丰乡 创业乡
星火朝鲜族乡 四马架镇
苏家店镇 横头山镇
56
编制乡镇规划 、村庄规 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 乡镇编制乡镇规划 、村 庄规划。
组织编制乡镇规划 、村庄规划,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2.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规定,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 ,报 上一级政府审批
乡镇
自然资源局
57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指导乡镇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组织编制本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 、镇总体规划和国家 、省相关技术规 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乡镇
自然资源局
58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 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 。对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财政、交通运输、税 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 、扶持和服务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 作。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2020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号)第五
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 、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 、扶持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 ”
乡镇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交通运输局 税务局
59
做好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 同的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 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 行;审查合同的变更和 解除。
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 、鉴证、审 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88年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第七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 ,负责宣传、 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 、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 ,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开 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 ”
乡镇
农业农村局
60
做好对农业资金分配 、使 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 监督管理农业资金分配 、使用。审计机关加强 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 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配合做好农业资金分配 、使用;负责 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 及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 、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 ,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 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
农业农村局 审计局
乡镇
61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 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农业农村、财政、审计 等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 ,公布审计结果 ,加 强审计问题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由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部门 、财政部门或者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其中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
乡镇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审计局
62
做好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 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 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 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农 民负担管理的法律 、法 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 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
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 ,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 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 ,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 限控制标准 ,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 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负责。 ”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工作人员 。 ”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 。具体定额补助人数 、标准和误工 补贴办法, 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 、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 ”
乡镇
农业农村局
63
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 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的综合指导、扶持、服 务;林草、水务、市场 监管、财政、税务、 自 然资源、交通运输、发 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 关的培育、指导、扶持 和服务工作。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 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 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 、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 )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 、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 、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 、科协等组织依据各 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 、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 、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和发展有关的指导 、扶持、服务工作 。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 ”
农业农村局
林业和草原局
水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
税务局
自然资源局
交通运输局
发展和改革局
供销联社
工业信息科技局
科协
乡镇
64
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工作。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 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负责本行业农业 机械的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 ”第二十二条:“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 ,完 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 ,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 、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 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 ”
农业农村局
乡镇
65
做好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 育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
做好农业机械安全法律 、法规 、标准 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 、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 ”
农业农村局
乡镇
66
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 水务、林草等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 ,负责有关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充 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 推广队伍。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加强基 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 ,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 、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同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吸引 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第二十三条:“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 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 ”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水务局
林业和草原局
乡镇
67
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 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扶 持林木良种的选育 、生产 、经营和推广。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依 职责权限做好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 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农 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 执法和监督 ,指导乡镇 做好相关工作 。扶持林 木良种的选育 、生产、 经营和推广。
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 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 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 报。做好林木良种的选育 、生产等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协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
农业农村局 林业和草原局
乡镇
68
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 保
险推进、 管理的相关工
作。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组织引 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 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 ,建立 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 、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 ,组织引导农民和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
农业农村局
乡镇
69
做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负 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设立批准,办理登记并 核发证照。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 并做好日常指导 、管理、监督、协调 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 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村供销合作社 、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请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税务局
乡镇
70
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推广工作,做好农村能 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发改、财政、住建 、生态环境、林草、 自 然资源、市场监管、应 急管理、人社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 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的相关工作。
负责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 ,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工作。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条:“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
(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 ”第 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 、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农村可再生 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
乡镇
农业农村局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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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乡镇职责任务清单(含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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