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林业管理机构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林业管理机构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开端可追溯到先秦周朝,林业事务根据职能不同被分属多个部门,司爟、遂人、封人、野庐氏、山虞、林衡等职官,涵盖森林防火用火、树木种植、森林利用等诸多林业事务,在山林资源利用、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古代林业管理机构经历了长期复杂的演变。通过深入分析周朝之山虞林衡、隋唐之虞部司、明清之虞衡司的职官机构、职责制度以及管理体系,可发现其内在的演变特点。
周朝之山虞林衡。周朝政府之职官分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已具有初期的社会管理。天官冢宰,居于六卿之首,其职责为“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其中第三职就是虞衡。虞衡为九职之一,具体在负责土地、赋税等经济事务的地官大司徒之下运作。《周礼·地官·山虞》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窃木者有刑罚。”山虞的职责为制定山林管理禁令,冬伐阳坡之木,夏砍阴坡之木,并对盗伐林木者实行惩罚,属于行政长官。据《周礼·地官·林衡》载:“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掌其政令。”可见,具体负责执行山虞政令的官员是林衡,掌管巡视林麓,调配守护林麓的人员,按时考核护林人员功绩,赏优罚劣。
根据山林川泽情况的不同,在山虞与林衡下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行政结构,属下的职员人数不等。《周礼·地官》中记载:“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还载有:“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士为周时的低级贵族,府掌文书,以其主控各部门业务;史掌祭祀,类似秘书;胥为什长,是基层管理人员;徒为使役,即基层工作人员。根据山川和林麓大、中、小的不同,山虞和林衡下配备级别、结构、规模不同的属吏。
可见周代已经建立了层级分明、职能清晰、分工明确的林业管理机构及体系。山虞职责偏重于“立法”,林衡职责偏重于“执法”,两者分工配合,各司其职。这种配合加强了部门间的合作,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协调区域间的林业管理。
隋唐之虞部司。隋朝改变前朝政府设置格局,进行了新的官制改革,创三省六部制管理体制。《隋书·百官志》载:“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侍郎各二人,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虞部司由工部所辖,掌管林业行政、山泽资源保护、营建森林以及田猎采捕政令。
唐承隋制仍在工部下置虞部。《新唐书·百官志》载:“工部尚书……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对虞部之职责,《唐六典》中规定得极为详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辨其时禁,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餧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藉,秋实之登,不得焚燎。”由此可知,那时虞部的职责主要是林业政令的制定、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田猎采捕之事宜,已经集管理、生产、保护、保育于一身。唐朝林业职官机构及其职责,比隋朝更分明,其下属机构的分工也比隋朝更为明确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