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服务社会、支撑监管的作用,助力持续规范校外培训、保障家长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平台是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一网(官方网站)三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和管理端APP)为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向社会公开展示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支持家长学生在线选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等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平台的相关应用方,包括各级校外培训相关管理部门,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开展有组织或系统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参加校外培训的家长学生,参与校外培训资金监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方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平台建设优化和运行维护,指导各地按要求将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引导家长学生通过官方途径选择合规机构,完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对各地落实全国平台相关要求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售课订单明细、资金监管动账、培训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域内线上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出台应用指南、操作指引、奖惩办法等实施细则,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推广。指导本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平台开展相应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按照工作要求,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推广。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域内线下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依托全国平台进行具体管理,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直接入驻或系统接入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全面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应主动将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通过全国平台介绍、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经全国平台认证的合规码牌,按要求查阅、使用相关数据,并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应权益。
第八条 家长学生可通过全国平台查询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应树立安全意识,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选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提供校外培训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等机构应与全国平台联通,支持全国平台资金监管动账监测及资金异动等风险预警。全国平台根据资金监管机构服务质量,定期发布报告。
鼓励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构建风险评估模型,依托全国平台对培训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条 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方应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适配和接入,及时提供更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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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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