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xx年以来,蓬溪县积极稳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层治理水平逐步提升,但从效果来看,离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一)执法权责认识不到位。县委编办依法明确乡镇执法主体地位,向乡镇下放权力事项,但任存在两种问题现象。一是由于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权力不熟悉、不了解,在工作中只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而不执法,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二是由于乡镇政府对自身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识不到位,未转变观念意识,执法缺位现象较为普遍。
(二)机制仍不完善。向乡镇下放权力事项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设置滞后,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乡镇之间职责边界模糊,权力责任交叉,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三)基础资源较为缺乏。当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少事多”“权小责大”,执法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不够高,农村工作经验缺乏,工作质效得不到保证。部分乡镇办公经费紧张,缺乏与严谨的执法工作要求相匹配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无法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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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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