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学习贯彻新修改的监察法 推动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06-06 07:03:5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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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现行的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国家监委2023年启动监察法修改工作,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监察法修改,主要包括完善总则的规定、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总则的规定。一是为体现与时俱进修法的精神,对立法目的表述进行调整,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二是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监察工作原则,并在监察程序中对监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作出规定。

(二)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一是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二是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三是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三)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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