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近日,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持续走深走实之际,党中央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作了修订,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坚决遏制和根治铺张浪费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要不断筑牢反浪费的制度堤坝。2013年,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制定出台《条例》,并推动逐步形成了以《条例》为主干、由各方面专门配套规章制度共同构成的反浪费制度体系,有效遏制了“车轮上的腐败”、“舌尖上的浪费”、“会所里的歪风”等作风突出问题。同时要清醒看到,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个别党政机关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党员干部顶风违纪、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这次《条例》修订,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通过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更新升级,进一步筑牢了反浪费的制度堤坝。
要严格落实带头过紧日子要求。新修订《条例》就加强党政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办法,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从严从紧管理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公务接待活动、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抓好过紧日子各项制度落实,勤俭办一切事业,从严从简、精打细算,强化约束、严控支出,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
要切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新修订《条例》突出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决定重大事项都要力戒大手大脚、寅吃卯粮,要把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在抓改革、促发展、干实事上,确保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地见效。要坚决纠治各种形式的“政绩冲动症”,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重大决策失误特别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严重浪费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要狠刹铺张浪费歪风邪气。新修订《条例》针对强化“四风”纠治特别是深化整治铺张浪费现象,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让制度长牙带刺。要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节约规定,严禁超标准采购或者购置奢华物资设备,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严禁超标准建设或者豪华装修接待场所和办公用房,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坚决防止在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中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要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新修订《条例》对各级党政机关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提出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要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树立节约观念、俭朴意识,节约集约使用资金资源,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坚决杜绝各种资金资源浪费。要建立健全反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持续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公务接待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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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篇)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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