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x应急〔**〕33号)、《中共**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4号)等文件精神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委托执法是指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的安监站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委托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现场处理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现场处理权。
(二)行政处罚权。对于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立案调查处理。(1)警告;(2)对个人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不含3万元)。
对于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应提交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个人处以2万元及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的;(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设备的;(5)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按照执法权限应由上级执法机关履行执法程序的。
(三)提请移送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受委托单位必须经批准依法设立;
2.具有两名及以上取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证或综合行政执法证的在编工作人员;
3.行政执法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受委托单位应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调查取证等执法工具。
第五条
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或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受委托单位应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六条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链接地址:http://www.bbxzwk.vip//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403325.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