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省各厅局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来文、来电由收文室签收。
(二)市委、人大、政协及其所属各委(办)来文来电由收文室签收。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来文(涉密公文除外),一律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平台接收(不宜公开及附件为印刷文本、图纸的文件可送纸质件)。
(四)除驻×企业外,其他企业上报的请示文件按照“属地管理、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先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无权办理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
来文中,⑴密码电报、地师级文件由文电信息处专人接收、登记、办理;⑵由省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市委督查室转来的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登记督办;⑶省转来的信访件和其他信访件,转交市信访督办局办理;⑷有关突发事件的相关文件、信息、领导批示件等,直接转交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办理程序办理;⑸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事项外,请示、报告类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实行来文情况通报制度,对各部门来文错字、错情、错数字定期予以通报。
二、来文分类
对收到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按办文、阅文、批文三类处理。
(一)办文。指需要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上级机关和平级机关的文件,以及需要答复的下级机关的请示和需转发、批转的文件。主要有:
1.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印发的各类文件,以及一些虽属抄送但需要参照执行的文件。
2.省党委、政府,市委、人大、政协及其所属各委(办)、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文件。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请示性文件。
4.其他需要列入办文程序办理的文件。
(二)阅文。指抄送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知晓性或备案性文件、刊物、信函、内部资料等。主要有:
1.省政府及省各厅局、市政府各部门抄送市政府的文件。
2.市委、人大、政协及其办公厅、各群众团体等不相隶属单位的文件,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送市政府、政府办公厅的情况报告或备案性文件。
(三)批文。指领导在阅文或其他材料上有文字批示的文件。主要有:
1.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转来的领导批示件。
2.市领导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市政府、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上的批示。
3.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信息、刊物、简报、资料、群众来信等上的批示。
三、来文登记
来文登记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负责。
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平台接收的来文,在文件要素栏登记来文单位、收文日期、公文标题、文号、紧急程度、公开类型等信息。
通过普通信函和机要信函收到的纸质公文(涉密公文除外),根据文件分类,在公文首页加盖“办文”、“阅文”、“批文”章分类办理。
四、来文分办
(一)办文办理。对需要纳入正常办文程序的来文,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办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负责分办。分办的原则:
(1)省政府、政府办公厅文件按公文内容、分工归口转副秘书长提拟办意见后交归口秘书承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请示,按公文内容、业务分工归口转副秘书长提拟办意见交归口秘书承办。
(3)市人大常委会发至市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定、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出修改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或依法办理。
(4)涉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内部工作事务、人事、监察、行政事务等文件,交行政处办理。
(5)对需由领导直接处理的事项、重大事故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特殊紧急事项的文件,文电信息处应加快办理。
2.各承办人负责文件具体办理工作。
(1)承办人收到文件后,必须于收文当日进入办文程序。承办人须按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或分管副秘书长要求办理文件,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来文单位。
(2)承办人要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对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电报按照“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分别在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报告;对于请示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于工作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办结的要给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领导不能及时批阅办件时,承办人应通过适当方式联系领导处理,不得延误、不得积压不送、不得压件停办。
(3)承办人要建立公文处理台账制度和卷宗制度。
建立台账制度。明确专人登记公文处理情况,跟踪督办、逐一落实。每天对处理的文件逐件核对,确保与当天收到的文件数量相符;月底对当月处理的文件核对统计,对尚未办理或已着手办理但未办结的文件查找原因挂号办理,每月统一销号,做到公文办理日清月结。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公文处理台账报处(室)分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
建立卷宗制度。对事关重大、情况复杂、办理时限较长的公文,由承办人详细记载公文办理情况,完整收集相关材料,形成卷宗,妥善保管。如工作变动,应及时移交相关人员,待办结后一并归档。
(二)阅文办理。对应阅知的文件根据级别和工作需要确定传阅对象及送达时限,并遵守以下原则:
1.省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内容比较重要的文件,按照分工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处(室)阅知。
2.省、各有关厅局涉及我市财政、物资、救灾款项及计划项目调整等事项的文件,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