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管理制度(机关事务)
一、餐具用具卫生消毒制度
二、粗加工管理制度
三、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四、配餐制度
五、食品卫生“五四制”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八、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
九、食品供应制度
十、食品留样制度
十一、食堂餐具、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十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十三、食堂环境卫生保洁、检查制度
十四、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十五、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食堂膳食管理制度
十七、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
十八、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十九、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餐具用具卫生消毒制度
(一)餐具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二)洗刷餐饮用具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准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三)洗涤、消毒餐饮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餐用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避免污染。
(五)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存放柜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二、食品粗加工制度
(一)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要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场所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二)加工肉类、水产类、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三)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
(四)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烂叶。
(五)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六)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及时拖洗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
(七)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八)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粗加工间保持清洁卫生,并配有防蝇、防鼠、防尘设备,购回的原材料先进粗加工间,食品分类上架。
(十)各种食品原料,在粗加工过程中,应首先检查食品质量,发现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原材料均不得加工。
(十一)洗肉、洗菜的水池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加工肉类操作台与蔬菜操作台分开使用。
(十二)加工完的食品要妥善保管,做好三防。
(十三)每日对洗肉池、菜板、操作台及用具进行消毒。
三、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食堂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食堂清洁卫生消毒做到:定人、定时、定区、定质量,每天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管理人员每天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每周组织食堂大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环境卫生要求:食堂清洁卫生,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墙脚、屋顶、屋脚无蜘蛛网,洗碗池无沉渣,下水道通畅无阻,抽油烟机无油垢。
(五)餐具卫生要求:餐具、炊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保洁柜每天消毒,餐具消毒后立即放入保洁柜,防止二次污染。菜墩清洁,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识。灶台、案板清洁无污垢,无油腻,毛巾分类专用,冰箱厨柜定期消毒。
(六)库房检查:按库房管理制度执行。
四、配餐制度
(一)烹饪好的食品分别放进明显标志的容器内(盆、桶),并作好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二)食品煮熟后,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煮熟后的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食品分开存放。
(三)在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凡存放煮熟食品的容器要消毒后使用。
五、食品卫生“五四制”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
2、保管员、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
3、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原料。
4、配餐师不给职工食用变质食品,不用不洁材料存放和包装食品。(二)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
1、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2、生熟食品隔离。
3、食品与药物隔离。
4、食品与天然水隔离。
(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消毒)。
(四)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机关事务管理局督查、机关食堂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二)制定严格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计划、落实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机关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堂规定的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
(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食安法”为准绳,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与营养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卫生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机关食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各种食品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就餐人员的监督。
七、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一)机关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机关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职工用餐的卫生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