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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己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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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条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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