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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依法履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二条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研究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研究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讨论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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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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