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九章费用
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