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中共XX市委工作规则》和《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对市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市政府工作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第三条市政府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决策协商机制、决策酝酿机制。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等议事决策方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分涉及到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还要提交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八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市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先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市长确定。
第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三章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以及人武部的领导参加,邀请市监委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工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安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有关国资公司以及涉及相关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委主管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凡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应事先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上会;确有必要上会的,应阐明对不同意见不予采纳的充分依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和准备工作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修订)》执行。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上会前应先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严格按照《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完有关必经程序后呈报,并附有关报告;
(二)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涉及重大政府合同的议题,按照《XX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应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