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案的确定要经过一个审查程序。不是说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经提出都予以立案处理,而是要经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审查,只有经审查立案交办了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案。
4.提案审查后予以立案,需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5.政协提案是“意见和建议”,是属于民主协商的性质,而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属性。用通俗的话说,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只能通过承办单位采纳并实施才能产生效果。
二、撰写政协提案的要求及方法
(一)要求
1.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级政府辖区内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2.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刷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二)提案的规范写法
提案的写作从格式和内容上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提案应写在由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上,一式一份。
第一栏“案题”。即提案题目,须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要解决什么问题,让人一看题目就能明了这份提案的内容是什么。案由和提案内容要一致。
第二栏“审查意见”。即提案的审查结果和承办单位。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