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纪委《关于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纪审函〔2020〕21号)有关要求,经委领导批示,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对201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情况及法法衔接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梳理汇总,同时积极与本委案管室及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了解,认真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案件移送情况
2019年,**市县两级监委共移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件***人,其中,市本级*件*人,各县市区监委**件**人。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案件*件*人,占移送总数的*%。
二、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程序方面
1.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承办主体部门不统一。《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实际工作中,有的县市区监委移送工作由审查调查室牵头与检察机关协调,并负责移送被审查调查人、全部案卷材料;有的县市区是由案件审理室牵头,案件审理室移送案卷材料,审查调查室移送被审查调查人。
2.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新的职务犯罪线索处置不当。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但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个别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线索后,公诉部门口头或补证意见中向监察机关调查或审理部门提出,未按规定将发现的线索书面移送监察机关。
3.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规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个别监委仍存在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启动提前介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县监委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检察机关;二是介入的形式不够严谨。有的县监委没有具体安排阅卷或阅卷时间短,在介入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了解不全不透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介入意见;三是提前介入意见难以采纳。有的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因时间紧,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来不及补充调查,有的由于认识分岐,监察机关不采纳提前介入意见,在未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提前介入工作无功而返,流于形式,在案件正式移送审查起诉后,又需要沟通或退回补充调查进行弥补,降低了办案效率。
(二)措施使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