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借机挖“坑”设陷,“付费内推”“违法签约”“套路贷”等乱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求职者就业权益,扰乱就业市场秩序。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需要当心陷阱,避开套路和骗局。
“付费内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欺诈
在就业季,一些黑中介或不法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以“付费内推”或以先交“服务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名义,误导和欺骗求职者。今年年初,不少央企国企均发布声明“辟谣”,称有不法分子以企业招聘名义收取费用,提醒求职者从企业官方公开渠道投递简历。
小徐是一名职前教育从业者,其工作是为学生客户提供实习机会。2022年12月,小徐经他人介绍通过微信结识了赵某。赵某以“付费内推”的名义收取了小徐7.9万元。随后,小徐的一名学生客户与赵某约好前往K公司入职,起初赵某以公司放假为由延期办理,直到一个月后,该学生拿着赵某发来的录用通知书前往报到时,被K公司告知并无赵某这名员工,且录用通知书属伪造。经查,赵某伪造了虚假的K公司域名邮箱,并发送假实习录用通知邮件给被害人客户。最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常某、韦某成立A公司后,又联合多人组建了“招工团队”,并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吸引求职者。面试后,他们便以“收取服装费、手续费等”为由诈骗求职者钱财。至案发时,常某、韦某共诈骗3.7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付费内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欺诈,一些培训或中介机构打着高薪招聘、“内推”的幌子,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或实习机会的心理,诱导其支付服务费用。求职者本身可能也存在“花钱买职位”的主观过错,一旦发生纠纷,相关求职者难以主张自身权益,不仅入职大企业的心愿落空,付出的各种报名费、咨询费、资料费等也无法追回。
毕业生求职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获取招聘信息,核实招聘单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种以招聘为名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收取押金、培训费或其他不合理费用,均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实习等机会,都要多加小心。
违规“试用期约定”无效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用工责任,通过违法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只试不聘等操作,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
应届毕业生刘某经过一番“海投”终于找到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没想到,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拒绝给他转正,也不支付任何工资。无奈之下,刘某选择了离职,白白浪费了3个月的时间。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对聘任岗位、工作内容进行模糊处理,劳动合同中缺少岗位信息、工作地点、工资、合同期限等关键内容,以招录“储备干部”“管培生”等名义,刻意模糊岗位职责、工资待遇,使毕业生产生关于晋升发展的心理预期,但后续并未兑现。“管培生”的全称是管理培训生,是用人单位为了培养和选拔具备潜力的高层管理人才而设立的特殊职位,通常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求职市场比较受欢迎。某名校毕业生小韩入职了一家药妆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管理培训生”,开始先当销售员。然而半年后,小韩始终未等到调岗通知,多次催问下,人事部门均以“多积累社会经验”“多熟悉市场”“会酌情安排”等说辞搪塞。9个月见习期结束后,公司仍安排小韩当销售员。小韩不愿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提出辞职,单位提出需支付违约金,小韩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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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高校毕业生求职如何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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