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机关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5-06-13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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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x街道机关工会会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x街道机关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在街道各项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理。

一、职工入会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凡在街道机关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入会前的教育。新职工到职后,x街道机关工会必须及时对新职工进行入会前的教育。教育的只要内容是: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工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工作方针与面临的任务,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教育的主要方法是:个别交谈和集体宣讲等。

第三条入会手续。职工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登记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报街道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二、会员的会籍

第四条会籍。工会会员会籍的承认,从街道工会委员会批准加入工会之日算起。

第五条保留会籍。会员因离休、退休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参加工会组织活动,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六条停止会籍。会员离开本单位或被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及依法判处徒刑或缓期执行的,应停止会籍,收回会员证。

第七条不保留会籍。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要求退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小组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经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基街道工会委员会公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后,不再保留会籍。

第八条开除会籍。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或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一律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由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由x街道机关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九条不处理会籍。已加入工会的,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不作会籍处理。

第十条恢复会籍。凡保留会籍或停止会籍的会员,返回工作岗位或恢复工作以后,经x街道机关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恢复会籍。

第十一条重新入会。凡被开除会籍或不保留会籍的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的或退会后又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重新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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