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地方性)

2022-09-03 14:25:08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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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617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办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人员,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核定及相关证件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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